医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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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检测与评价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

2.放射卫生防护检测、医用辐射设备性能检测

3.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外照射)

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科:朱波18758809639669639),0571-87165207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

接受单位委托→进行合同评审和现场调查→签订委托协议书→收集评价项目有关技术资料→编制评价方案并对方案进行技术审核→编制评价报告(控评在编制报告之前还需进行现场检测)→报告内部审核产生评价报告评审稿→外部专家评审→修改之后产生正式报告→提交给委托单位。

2.放射卫生防护检测、医用辐射设备性能检测

接受单位委托→进行合同评审→签订委托协议书→收集检测设备和场所有关技术资料→制定检测计划→现场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提交给委托单位。

3.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外照射监测

接受单位委托→进行合同评审→签订委托协议书→收集放射工作人员资料→根据放射工作人员数量准备好个人剂量计→由委托单位领取或邮寄方式发放个人剂量计→监测周期结束前委托单位送回个人剂量计→实验室检测→出具报告→提交给委托单位。

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科:朱波18758809639669639),0571-87165207



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

和健康检查的活动。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四类。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过程中,常见的医用X射线影像诊断设备有摄影用X射线设备、透视用X射线设备、牙科摄影用X射线设备、乳腺摄影X射线设备、移动式和携带式X射线设备、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射线设备、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设备等。开展放射治疗和核医学诊疗工作中则可能接触到医用直线加速器、γ刀、后装机、SPECTPET-CT等放射治疗和核医学检查设备及放射性核素。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由于使用放射诊疗设备及放射性核素,放射工作人员、公众、受检者和患者会接触到X射线、γ射线、中子、α射线、β射线等放射性危害因素。因此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的有关要求,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卫生验收。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

放射诊疗设备和放射工作场所经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合格才能投入使用,并按规定每年定期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方可继续使用。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按规定应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常规监测周期为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需提供资料如下: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委托书;

2.项目概况;

3.项目有关立项批复文件,医疗机构执业(设置)许可批复文件;

4.项目布局图;

5.项目拟配置辐射源项情况,对于改建和扩建项目还应提供原有辐射源项情况;

6.项目拟采取的辐射防护措施;

7.项目拟采取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

8.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㈡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需提供资料如下: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委托书;

2.项目概况;

3.项目有关立项批复文件和项目卫生审查批复文件,医疗机构还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设置)许可文件;

4.项目布局图;

5.项目配置辐射源项情况,对于改建和扩建项目还应提供原有辐射源项情况;

6.项目采取的辐射防护措施;

7.项目涉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

8. 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放射卫生防护检测、医用辐射设备性能检测需提供资料如下:

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及副本。

2.   放射工作场所平面布置图或示意图;

3.   放射诊疗设备明细清单;

4.   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㈣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需提供资料如下:

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设置)许可批复文件

2.   放射工作人员明细清单;

3.   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