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杭州市卫生健康委系统青年医务人员专项公租房配租受理通告
2019年杭州市卫生健康委系统青年医务人员专项公租房配租受理通告 | ||||||||||||||||||||||||||||||||||||||||||||||||||||||||||||||||||||
根据《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11〕20号)、《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房局〔2011〕19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19年杭州市卫生健康委系统青年医务人员专项公租房配租工作受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配租对象及准入条件 青年医务人员专项公租房保障房面向市本级市属公立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试点。具体准入条件如下: 1.申请人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高级职称(技术资格)或博士研究生可放宽至45周岁(含)以下,符合杭州市高层次人才ABCDE类条件的年龄不限; 2.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含萧山区、余杭区)无房,未享受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租赁补贴等优惠; 3.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4.申请人在市属公立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以上有关年龄、毕业时间、职称取得时间等涉及时间计算的均截止至2019年8月31日。 二、房源情况及配租原则 2019年首期房源位于江干区中海御道路江河汇流公寓三区,共330套(其中一居室146套在1幢,二居室184套在7幢)。 专项公租房保障形式为实物配租保障。配租原则为:单身者(一人户)原则上配租成套一居室,硕士及以上学历者或已婚者(两人及以上户)根据各单位量化评分得分情况及房源数量优先考虑配租成套二居室。 三、租金标准 根据《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杭价服〔2012〕12号)、《关于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杭价服〔2016〕71号)文件精神,公共租赁住房根据房屋土地等级实行差别化租金。此次配租的中海御道路三区房源为五级土地,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21元。 四、配租流程 各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专项公租房的受理、资格初审、汇总申报、公示选房及配租结果报备,及签订合同、缴纳租金、办理入住等后续租赁管理等工作。主要流程如下: (一)发布通告、下载表格。2019年9月10日受理通告在市卫生健康委(http://wsjkw.hangzhou.gov.cn)和杭州市卫生人才网(http://www.hzwsrc.cn)及直属单位网站同步发布,统一公布准入条件、配租原则、配租流程、时间安排等事项。申请人可登陆网站下载申请表和所需材料清单。 (二)提交申请、受理初审。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人在2019年9月17日前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所需申请材料交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申请人可于2019年9月13日至15日(开放时间段8:30-12:00,13:30-18:00)实地看房。 (三)量化评分、房产核实。各单位根据制定的综合量化评分办法对申请人进行打分,排出配租顺序,并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材料进行整理汇总, 2019年9月20日前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备案。9月23日,市卫生人才交流中心将各单位申请材料汇总后报送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进行房产信息核实。9月28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完成核实工作,并将核实情况反馈给市卫生健康委,由其反馈给各单位。 (四)选定房源、结果公示。9月29日,各单位根据房产信息核实情况、房源情况和配租顺序,按可选房源数量与申请员工数量1:1的比例初定此次配租人员范围,并报市卫生健康委复审。10月9-10日,各单位根据单位实际,组织申请人按照量化评分顺序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单位公开选房或按量化得分情况进行直接配置(需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未参加选房或对单位直接配置的住房未在规定时间进行签字确认的,视作放弃本次专项房配租。10月10日,各单位将房源配租名单及选房结果在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时间10月10日-14日,共5天。公示期内,如有自动放弃或举报查证属实的,取消配租资格,后续申请人按照排序顺序依次递补并进行公示。 (五)结果报备、签字确认。公示结束后,各单位将经审核、公示符合配租条件的人员名单以及配置安排报市卫生健康委专项公租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由其报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核备案。10月22日开始,申请人可以自行打印三方租赁合同,提交用人单位盖章后,单位发放《选房确认单》,申请人签字确认。 (六)签订合同,办理入往。10月23日至25日及28日至29日,用人单位、申请人持《选房确认单》与杭州市租赁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级经租管理单位”)签订三方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进行公证。承租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按时缴纳房屋押金(成套一居室和二居室住房押金分别按每套1000元、2000元标准缴纳)和租金。承租人持市级经租管理单位签发的《入住联系单》到所选房屋物业公司办理入住手续。申请人若未按规定时间签订租赁合同或办理入住手续的,作为自动放弃,并自放弃之日起两年内不能再次申请公租房。合同签订后,各单位将最终配租人员情况表报市卫生健康委专项公租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相关专项管理规定 1.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只租不售,不得破坏原有结构装修、不得违规使用。承租人及家庭成员应自觉遵守相关管理办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2.申请人自提交申请材料到确认配租资格期间,不得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同一申请人家庭不得重复申请专项公租房,也不得重复申请市级或区级公共租赁住房。 3.申请人申领高层次人才购房或租房补贴的,须在签订高层次人才购房或租赁补贴发放协议前退出专项公租房保障。 4.专项公租房三年为一个租赁期,累计不得超过二个租赁期。三年租赁期内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且不再续签的,或在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内辞职的,租赁期截止至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日(合同提前解除日)。租赁期满续租的,须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重新申请并经单位审核同意、市卫生健康委复核通过后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符合届时准入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届时准入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回房屋。专项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次分配流程由各单位严格按照上述流程进行再次配租。 五、有关违规处理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专项公租房;承租人不配合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专项公租房的; 2.因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关系,离开用人单位工作岗位的; 3.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4.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5.擅自将专项公租房转租、出借给申请人外的其他人员居住的; 6.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等情况的; 7.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8.存在违反公租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二)承租人有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自取消其专项公租房租赁资格之日至实际退房之日,应按标准租金的三倍缴纳租金; 2.有上述第3、4项情形的承租员工,自取消其专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有上述第1、5、6、7、8项情形的承租员工,自取消其专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 3.申请人员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的,自发现并退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 4.将其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应将承租人行为记入相应征信系统。 (三)专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人员在资格审核、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咨询电话
七、其它 1.港澳、国外留学归来人员及中外合作大学毕业生毕业年限计算以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为依据。 2.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11〕20号)、《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房局〔2011〕198号)等文件办理。 3.本通告由杭州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附件:专项公租房材料.rar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9年9 月10日 |